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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交通运输厅(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等有关规定,为完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管理,逐步建立专项债券与项目资产、收益对应的制度,有效防范专项债务风险,2017年在政府收费公路领域开展试点,发行收费公路专项债券,规范政府收费公路融资行为,促进政府收费公路事业持续健康发展,今后逐步扩大范围。为此,我们研究制订了《地方政府收费公路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
2017年收费公路专项债券额度已经随同2017年分地区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限额下达,请你们在本地区收费公路专项债券额度内组织做好收费公路专项债券额度管理、预算编制和执行等工作,尽快发挥债券资金效益。
现将《地方政府收费公路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地方政府收费公路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
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
2017年6月26日